起初,美国出生公民权是与当时的黑奴有关系,后来就变成了对全世界了。这样离开起初的原因而扩大,的确被很多人利用而伤害到美国本身的利益,这里的重点是,美国人民是否为了起初原因不是这个,而愿意扩大接受所有的人,而来伤害美国人民本身的利益。?
“这一条款是美国内战(南北战争,1861–1865)结束后“重建时期”(Reconstruction)的产物。其核心目的是推翻1857年最高法院在“德雷德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”(Dred Scott v. Sandford)中的判决。该案裁定,非裔美国人(即使是自由人)也不能成为美国公民。
第14修正案通过后,公民权不再依赖种族或肤色,而是以出生于美国领土为主要依据(辅以归化入籍),并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。
二、历史根源:英国普通法传统
美国法律继承了英国普通法(common law)的“属地主义”传统:在国王/国家领土内出生的人,通常被视为该国臣民/公民,无论父母是否为本国人(外交官子女等少数例外除外)。独立后的美国许多州长期遵循这一实践。
但德雷德·斯科特案打破了这一统一性,导致第14修正案必须以宪法形式重新确立并扩大这一原则,使其适用于所有种族。”